環保署於107年5月11日預告修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附表1至附表8。修正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嚴重違規態樣、規模、影響、非法稀釋行為、加重與減輕等之處分點數認定方式。
環保署為解決主管機關實務依水污染防治法執行裁處時有認定上的疑慮,以及配合近年大幅修正該法相關子法,故重新檢討修正。修正內容將明確規範違規態樣及審酌點數;此外,現行裁罰額度對於畜牧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的事業有罰鍰過輕的情形,難以嚇阻不法等實務執行面的問題,藉由本次裁罰準則修正,一併重新檢討,以強化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的處罰執行力,嚴懲違規者,達到維護河川和地面的水體水質。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子法之修正,增修違規態樣和審酌點數。
二、修正營建工地規模及未遵行逕流廢水管理規定的態樣和審酌點數。
三、修正逾期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的日數認定方式。
四、修正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與經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者之日數的認定方式。
五、修正畜牧業、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及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事業的處分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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