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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針對台鋼迴避申請案之相關處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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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保署表示,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及台灣生態學會等,近日間針對國光石化投資計畫及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一貫作業鋼廠建廠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事件,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向環保署提出迴避申請,指稱部分專家學者委員及政府機關代表環評委員,有具體事實以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應迴避上開計畫之審查會議及表決。

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及台塑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主張五位專家學者環評委員於環評審查程序開始前,即已存有國光石化、台塑鋼廠不應開發之預設立場及成見,而台灣生態學會則指出,政府機關代表委員因政府高層表示將積極推對國內重大投資案,故有情感上及職務上等利害關係,已構成執行職務足認有偏頗之虞的應迴避事由。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環保署為求審慎並釐清陳情人所提相關問題,業依上開規定請被申請迴避之委員提出意見,俾便就陳情人提出之迴避申請作出准駁決定。

至於環評委員是否具有公務員資格,所謂「利害關係」之實質認定基準為何,以及雲林縣臺西鄉公所及台灣生態學會等陳情人,是否具有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所稱當事人資格等,有關行政程序法第33條適用疑義,環保署將於下週召開法規委員會就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與利害關係迴避申請之處理原則進行討論。

環保署強調,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代表共21人,依法審查開發計畫,環評審查過程中不同意見均能充分表達,本署環評委員會秉持公正客觀、資訊公開原則進行審查,對於社會各界之批評指教,環保署將虛心接受,也會持續檢討制度面之相關缺失或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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