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室內空氣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環保署於100年11月23日公布「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並於101年11月23日訂定發布「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據以執行室內空氣品質之檢驗測定及管理。
考量近年執行問題,環保署「空氣中細菌濃度檢測方法(NIEA E301.15C)」與「空氣中真菌濃度檢測方法(NIEA E401.15C)」已修正採樣點數,每一場所採樣點至少2個,確保採樣數據之代表性,因應不同類型場所活動特性、空調型態及污染源特性,以及配合室內空品自主管理標章制度推動誘因,新增經公告列管並取得室內空氣品質自主管理標章優良級之場所,得每3年辦理定期檢測1次,定期檢測點數得減半計算,並簡化室內空品質自動監測設施、設置申請程序,明訂設備準確度查核方式、頻率、認可查核單位及保養維護事項,作為未來指定公告場所設置自動監測設施之依據,係完善後續管理工作,具有修正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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