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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推動新革 強化事業廢水預前申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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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8-09-0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為促使業者確實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真實反映實際廢水水質特性,修正「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強制規定業者執行水質採樣時,應提前5日上網申報採樣日期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以供主管機關得以同時至現場查核,確保申報數據品質,強化事業廢水定檢申報管理。

環保署表示,依「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按廢(污)水產生規模,於每3至6個月之不等期間,自行委由檢驗測定機構採樣,並於每年1月及7月份,將廢(污)水操作處理及檢驗測定之資料申報予縣市環保主管機關。惟以往部分不肖業者委託執行水質採樣時,未實際委由檢驗測定機構採樣分析,擅自勾結代檢驗測定機構假造放流水水質合格報告,企圖矇騙環保機關。爰此,修正網路傳輸公告,規定應以網路申請申報約4,000家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來委託執行定檢採樣時,應提前5日上網申報採樣日期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以供主管機關得以同時至現場查核,若未依規定辦理,環保機關責令重新採樣補正,再不配合者,視為不為申報,依水污法規定,依情節輕重處新台幣6千至30萬,並會再次通知限期申報,屆期仍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即會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署同時亦已將事業端之申報資料結合檢驗測定機構端之申報管理,進行雙軌分析比對,可有效的殲滅假數據、假報告之產生,業者應確實檢測及申報,勿以身試法。

此外,為即時掌握繞流排放等重大違規者的污染管制資料,本次修正也增列重大違規者為網路傳輸對象;另外為提供更多民眾使用網路申請申報服務,本次修正也擴大增加自願採取網路作業者,為網路傳輸對象。

再次提醒,自網路傳輸公告實施日起,業者應於委託採樣前5日,確實上網申報採樣日期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網址為http://ems.epa.gov.tw/)。另該署為利於業者瞭解網路傳輸作業流程及系統操作方式,已更新網路申請(報)作業指引及系統操作手冊,放置於該署網頁>水(含引飲用水)>申辦表單(下載專區)>網路申請(報),歡迎業者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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