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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為落實醫療廢棄物管理,將修訂相關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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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2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根據環保署統計,目前所掌握的醫療廢棄物妥善處理申報量,已超過推估產生量的九成四,顯示醫療廢棄物在流向管理方面,已能充分掌握。為了進一步提升管理品質,環保署於日前辦理醫療廢棄物管理法規修訂的公聽會,並與其他政府機關完成最後磋商工作,最終修正版本的條文即將定稿。

環保署表示,相關法規已經有四、五年未檢討修正,過去一年半來,環保署參考了聯合國無害化環境管理技術準則與歐美國家相關法令研議修法,經過舉辦三十多場座談、說明會議與業界溝通之後,於今年四月正式啟動公聽及部會研商的法制作業。

這次法規修正特別強調廢棄物分流管理的概念,首先將醫療廢棄物依危害特性的不同,細分為基因毒性、尖銳性及感染性等三大類。環保署表示,未來醫療院所必須依照新的規定,在廢棄物產生源進行分類,以避免不同類廢棄物合併清運處理過程的潛在危害。

為因應分流管理,環保署也調整了醫療廢棄物的包裝標示規定。以往感染性醫療廢棄物依材質分為可燃、不可燃二大類,分別用紅色及黃色容器包裝,但大部分的廢棄物最後都合併處理,已失去依材質分類管制的意義。因此,新的分類包裝規定,改以廢棄物處理方法作區分,其中採滅菌處理的廢棄物用黃色包裝,其他採焚化、熔融等高溫處理的廢棄物則用紅色包裝,未來廢棄物的流向管理,可由包裝顏色一目瞭然。

另外,根據國外經驗,經過分類的感染性醫療廢棄物,其中一部分可以在滅菌時清除病原菌之後,進一步回收再利用。為了落實滅菌管理,引導醫療院所進一步提升廢棄物之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署對於滅菌標準及可以用滅菌處理的廢棄物項目,也作了更詳盡的規定。

對於醫療院所長期以來反應,目前廢棄物只能貯存7天的規定過於嚴苛,環保署也在這次法規修正時作出回應。未來將參考歐美國家做法,增加感染性廢棄物於攝氏零度以下冷凍,最長可以貯存30天的規定。環保署表示,新的貯存規定,對於醫療廢棄物產生量極少或偏遠地區的小診所,提供合法貯存廢棄物並彈性規劃廢棄物清運頻率的空間,清運業者如能配合調整清運路線與出車次數,則每次出車清運的效率也能跟著提升。然而環保署強調,基於公共衛生的考量,診所如果有產生細菌培養物、病理組織等廢棄物,仍建議儘速清運,至於廢棄物產生量大的醫院,則建議維持目前每隔一到二天清運一次的頻率。

環保署表示,未來醫療廢棄物管理規定經修正發布之後,將持續進行宣導與查核工作,務必要求醫療院所落實執行相關規定,以進一步提升醫療廢棄物之管理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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