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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石化業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實施之建議,環保署表示願充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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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5-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於94年9月12日修正發布「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主要係擴大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之管制範圍,加嚴石化製程設備元件之管制規範,並增納列管石化製程之廢水處理設施。環保署表示,臭氧已成為空氣品質不良之主要污染物,為減少其前驅物質-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故修正該標準規定,以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

環保署表示,94年9月12日修正內容主要為廢氣燃燒塔排放流速有異常時,應進行採樣分析熱值;擴大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之管制範圍,將甲苯、丙酮及二甲苯等有害物質之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納入管制;新增有機液體儲槽之清洗作業,應於儲存物料排空後有效收集儲槽內氣體,且收集效率達百分之九十五;收集之氣體並應有效處理,使揮發性有機物排放削減率(R)達百分之九十時,始得開槽清洗;增列附屬於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及難以檢測之設備元件為管制對象;新增規定廢水收集系統之廢水液面不得與大氣接觸,廢水處理設施初級處理單元設備應符合一定規範。

環保署指出,該標準修正案自92年7月開始提出討論,其中共召開2次座談會、2次草案研商會、2次公聽會,每次均邀業者參加並充分表示意見,而業者意見可行合理部分該署亦均參採,歷經兩年之研商及討論,始於94年9月12日發布,另考量業者因應時間,另定施行日期,給予改善時間,分別為儲槽及裝載操作設施為95年7月1日;廢水處理設施為96年1月1日。

針對石化業者對於儲槽清洗作業,認為從法規公告到實施只給業者9個月改善因應期,且目前國內尚無可靠之處理技術來源,業者實際執行產生很大困難,建議暫緩實施乙節,環保署表示,將會再與業者討論溝通。至於業者反應對於難以檢測設備元件之檢測,無論以搭架攀爬或高空作業車進行均有安全上的顧慮,建議取消難以檢測之設備元件定期檢測申報規定部分,環保署認為,難以檢測設備元件仍有VOCs洩漏之可能,故仍有定期檢測之必要,難以檢測元件倘疏於維護保養,其排放量將相當可觀,關於該項檢查作業,建議可配合廠內歲修進度,於歲修搭架未拆除前,在完成其他測試後進行辦理。另針對進行設備元件檢查或檢測作業有實際困難者,亦得以採其他替代之方式,已給予業者彈性。

環保署強調,「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主要為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以確保民眾健康及改善空氣品質。業者對法規之執行倘有任何疑義,該署均願意與業者充分溝通,另該署亦呼籲業者,儘力配合新法規之實施,共同維護我們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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