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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訂定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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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10-02-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於110年2月5日訂定發布「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納管全國營業規模達1,000平方公尺或30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並考量部分縣市地狹人稠,餐飲業密集影響民眾生活,爰將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因地制宜管制需求納入規範分區管制,新設列管餐飲業者及既存餐飲業者分別應於110年7月1日及111年2月1日起符合管理辦法規定,裝設污染防制設施並定期清潔保養、記錄防制設備操作情形。

環保署表示,餐飲業屢遭陳情,以油煙污染案件為多數,係因未設置或未正常操作污染防制設施引起,為促使餐飲業者落實污染防制及正常操作污染防制設施,爰訂定本管理辦法,本次管制對象參考地方政府現行自治條例最大納管規模,該類對象多數為飯店、會館或百貨公司內設立之餐飲業,公民營企業、機關或學校內設置之餐廳,如達到上述規模亦將納入管制。此外,直轄市人口密集度高,尤其以臺北市、新北市之餐飲業設置密度最高,對於餐飲油煙防制具有分區管制需求,因此管理辦法將臺北市、新北市納入分區管制對象,臺北市針對燒烤店、排餐館及資本額達10萬元且營業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管制;新北市則針對燒烤店、排餐館、連鎖餐飲、營業面積達100平方公尺或30座位數以上之餐飲業納入管制。

環保署指出,為使餐飲業產生之油煙可經由污染防制設備收集處理,管理辦法規範列管餐飲業所設置集氣系統之位置應於烹飪區一定距離以內,上吸式氣罩及側吸式氣罩集氣流速分別應達0.5公尺/秒及3公尺/秒以上,油煙處理設備處理量應大於集氣系統集氣量,受管制業者亦需依規範內容定期檢視污染防制設備操作情形,並將操作狀況及清潔保養情形作成紀錄,且保存兩年。

環保署說明,考量列管餐飲業者需有充分時間因應法規訂定,調整相關設施,因此管理辦法已訂定其對應之緩衝期,該署呼籲列管餐飲業者於前述期間可加強確認所設置的污染防制設施操作情形,落實油煙防制以維護空氣品質。

有關本次發布相關資料詳細內容,可至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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