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了健全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等相關作業的管理,預告修正「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於預告3日後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日起14日內提供意見及建議。(E-mail:chlitsai@epa.gov.tw)
目前國內從事廢輪胎回收處理業務,必須依照「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回收業(達一定規模以上者)、處理業登記,才可以從事廢輪胎回收處理,又其回收處理作業必須符合「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不得產生環境污染的問題。截至102年5月31日止,取得地方環保機關核發廢輪胎回收86家、處理業登記證業者20家。
環保署表示,為了規範應回收廢輪胎回收處理業者,避免在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因為不當處置造成環境污染,環保署於91年10月23日發布實施「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本次修正重點除了新增相關專用名詞的定義,使其更加明確適用外,另外為了加強廢輪胎貯存作業、消防安全及廠區作業環境品質,增訂廢輪胎貯存高度限制、設置消防設施及定期清理集塵系統及廠區作業環境等規範,以健全廢輪胎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等相關作業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