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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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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105-12-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環保署檢討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理執行情形,檢視徵收項目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將污染途徑占比與整治成本結構,反映於課費徵收比重,調整徵收種類、收費費率及改以廢棄物代碼取代現行採行業別徵收方式;並取消4年檢討之規定,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並自106年7月1日實施。

環保署表示,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徵收種類依據國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檢出物、現行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監測物質、及前述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風險關聯污染物質三原則擇定,針對本辦法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項目,計新增五氯酚、銦、鉬等22項,修正後總計151項;附表二廢棄物項目,改採指定66項廢棄物代碼,取代以行業別徵收方式,維護制度公平性與合理性。

環保署指出,考量課費總額,依據課費項目、課費結構調整目標,調整個別費率;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以下稱本辦法)取消4年檢討之規定,採以滾動式方式檢討應徵收物質及費率等整治費徵收制度,並酌作條文文字修正,更臻明確。

環保署表示,為協助業者熟悉法規,將陸續分批辦理多場次宣導說明會,並已設置免費諮詢專線:0800-002-661、0800-002-662,提供修正辦法諮詢服務。本辦法條文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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