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及檢討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制度執行經驗,於108年7月19日預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建立許可證審查一致性原則,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遵循,落實資訊公開以利民眾參與,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之簽證技師管制經驗,強化技師簽證功能,及加強簡政便民措施,優先針對公告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之許可證申請文件執行分級簡化工作,並將持續公告審查程序得簡化之對象。此外,配合空污法第28條第2項授權,納入燃料使用許可證併同管理,並將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環保署表示,自81年空污法第二次修正時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後,業逐步奠定以許可證所載內容落實操作管制之基礎,並依該次公布修正之空污法第14條第3項授權,於82年5月7日訂定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之準據,由於許可制度係透過預先審查機制將空污法相關規定納入許可證管理,執行至今各界亦陸續反映有關審查原則及程序等之精進意見,為因應當前空氣污染防制之現況與管理機制,並督促地方主管機關審查過程應遵照法令授權,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爰針對「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進行整體性檢討及修正,俾使許可制度更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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