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環保署修正發布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

:::
大氣空氣
100-02-1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於100年2月11日發布修正「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

環保署表示,配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修正內容,本原則也一併修正,主要修正重點包括:本原則第2點第2款規定,防制設施未符合本辦法規定,致影響防制效率者,記5點,強調須有結果發生為要件,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設施規範的意旨不同,因此刪除第2點「致影響防制效率」之文字;此外,雖設置防制設施,但未符合本辦法規定之缺失點數為5點,惟同樣情節於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其處理原則之記點點數為4點,兩者記點點數並不相同,爰一併修正,記為4點,使執法依據一致。另配合本辦法第6條、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修正,一併修正相關記點內容。

環保署指出,本原則於98年7月17日發布實施,主要目的是避免公私場所因一時疏忽,違反規定,即面臨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重罰,因此參考營建工程污染管制的做法,依違反該辦法的情節輕重,訂定缺失記點基準及處理方式,作為地方環保機關執法依據,使處理方式一致,並符合比例原則。該署也希望本辦法適用對象能應依規定妥善做好抑制粉塵逸散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共同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