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對屬環評承諾或應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改善至符合較現行標準低之排放限值者,其排放較低之空氣污染物濃度,主要係受環境影響評估或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應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約束進行減量,非屬自願主動積極減量之結果,與規定主要在鼓勵公私場所自發性主動採用有效抑制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理方式,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精神不符,因此,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排除環評承諾及應採最佳可行控制技術者,適用優惠費率計算應繳空污費,俾符合社會公平,以鼓勵業者採用較潔淨的製程或燃料,以維護及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另考量本費率附表規定高級柴油三級費率之規定,本署已於97年1月4日公告銷售或進口高級柴油與固定污染源使用者,依高級柴油銷售量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且已納入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公告在案,同時刪除本費率附表高級柴油三級費率之規定,以落實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規定。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ahku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