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基本法」於今(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該法的制定,對我國未來環境保護工作,將立下新的里程碑;對於政府、事業及國民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將有更嚴謹的法源依據;對於國際環境保護工作,將展現更高追求永續發展的決心。
環保署表示,「環境基本法」制定沿革始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由於民國七十七年之「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事隔多年未能審竣,加上時代變遷及世界追求永續發展趨勢,該署遂於民國八十五年自 立法院撤回,並於八十八年重新制定完成,同時立法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日通過一讀,將「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更名為「環境基本法」。
「環境基本法」之制定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該法具我國環境保護的憲法位階,屬綱要性、指導性,其立法意旨除宣示環境保護重要性與優先性,更以建立全民環境保護責任的理念為目標,強調抑制溫室效應、達成非核家園目標、明訂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建立使用者及受益者付費制度、設置環境基金、建立公民訴訟制度、建立環境糾紛處理及補償、救濟制度等。新訂定之「環境基本法」,共五章,四十一條,係綜合行政院及立法院賴勁麟、趙永清等委員所提相關版本併案審查,其內容並參考我國之「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國家環境保護計畫」、「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原條文,及美、日等國立法例,衡酌國情需要,並增加國際環境保護事務、永續發展及自然保育理念制訂完成。藉由環境基本法之制定,將使我國環境保護法規體系更加完備,以為各環境保護相關法律制(訂)定及修正之指導原則,同時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均能秉持環境保護憲法精神,共同遵守本法,一致維護我國環境及追求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