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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修正發布「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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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6-04-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進一步改善國內交通工具廢氣污染問題,環保署參考歐盟及美國等國管制策略,據以修正「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8條,以與國際鐵路管制法規接軌及持續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1)增訂淨功率(Net Power)大於130千瓦之鐵路客貨車(Railcars)及鐵路機車(Locomotives)排放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及粒狀污染物(PM)標準之管制;(2)採認符合美國40 CFR Part 1033所列Tier 4排放標準、歐盟97/68/EC 指令及其後續修正規定中Stage III B排放標準之合格證明或測試數據。

有關本次修正發布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至行政院公報網站(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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