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藥品容器回收處理管道,並增進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署已預告修正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將「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指示藥)等藥品之容器納入公告應回收項目,並規劃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
環保署表示,目前藥品廢容器的回收管道,於醫療院所排出者,依衛生署訂定「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種類及其管理方式」,交再利用機構製成原料再利用;於家戶排出者,可依公告執行機關(清潔隊)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材質,交由清潔隊回收。
有鑑於裝填藥品之容器常有殘留藥物,如遭任意丟棄或隨垃圾進入焚化爐,仍有污染環境之虞,應加強回收處理管道。未來納入公告為應回收項目後,藥品的製造、輸入業者,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6條規定,向該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業者繳交的費用可用來補貼回收業者,提高其回收誘因,促使藥品廢空瓶能妥善回收處理。
環保署強調,本次修正公告回收的主體是藥品的容器(空瓶),且以標有「成藥」、「指示用藥」字樣之容器為限,標有「處方藥」字樣之容器則不在公告範圍。另外,民眾家中如有過期、剩藥仍應先依循藥品主管單位規定將藥品回收處理,再將藥品空瓶交由清潔隊或回收業者回收。
環保署指出,修正草案已詳載於該署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網址:http://ivy3.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對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疑義,可於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