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水污染嚴重污染案件 最高將重罰60萬元

:::
其他
94-05-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鑒於近年重大水污染及偷排廢(污)水事件頻傳,行政院環保署於5月20日針對廢(污)水嚴重污染案件訂定發布「水污染防治法嚴重污染案件行政罰鍰額度裁量基準」,適用情形包括廢(污)水產生核准最大量達每日500噸以上的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排放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繞流偷排、槽車棄置廢棄物於河川等嚴重污染水體行為,按其污染程度提高罰鍰額度,加重制裁其違反行為,最高將可裁罰60萬元,以嚇阻重大水污染案件發生。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近30年,對各類違法事項均明訂裁罰額度範圍及上下限,惟統計93年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告發處分1,700件次罰鍰,發現目前各地方環保機關人為、污染程度無一定判別尺度等因素,導致以最低罰鍰裁罰污染行為人之比例高達73﹪,並未考量污染案件類型及對環境污染程度的不同,施以不同程度的裁罰,不僅未符比例原則,且無法加重制裁嚴重污染的行為人,致未能發揮違法制裁效果。有鑒於此,環保署特訂定本基準,目的在於統一裁量基準,並提供環保主管機關裁罰時之參考依據。

環保署強調,有關本基準訂定係以簡單易執行為原則,規範對象包括如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造紙業、皮革業等水量大、污染負荷較高之事業,另外如私設暗管偷排廢(污水)、任意傾倒廢棄物等重大違法行為亦納入基準。舉例來說,未來經查獲有暗管偷排廢水之事業,最低將遭處15萬元以上罰鍰,而非最低的6萬元。藉此宣示環保單位將嚴格督促前述事業應妥善處理其廢(污)水,勿心存僥倖,將未處理之廢(污)水任意偷排;針對此類對象及違法行為亦將秉持「勤查重罰」的原則,期有效管制事業工廠,以提昇河川水體水質,達成水環境再造及永續利用之目標。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