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保署於95年1月2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將所有新設或既存之固定污染源之戴奧辛排放全部納入管制。環保署表示,為加強對固定污染源排放戴奧辛之有效管制,我國目前已訂有「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煉鋼業電弧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鋼鐵業燒結工場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及「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再加上95年1月2日發布之「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業已將全國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總量100%立法規範,戴奧辛固定排放源均已納入管制。
環保署發布之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管制值依據國內現況分為新設污染源及既存污染源兩類,新污染源之排放標準值為0.5ng -TEQ/Nm3,自發布施行日起實施。而既存污染源分兩階段實施,自96年1月1日起排放標準值為2ng-TEQ/Nm3,自97年1月1日起排放標準值為1ng-TEQ/Nm3。
環保署表示,該標準係要求所有行業別戴奧辛排放必須符合之一般性戴奧辛共同管制標準,主要係針對戴奧辛排放濃度較低、排放量較小之固定污染源,要求所有業別所排放戴奧辛必須符合排放標準。而個別行業除前述業已發布之大中小型焚化爐、煉鋼業電弧爐、鋼鐵業燒結工場及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須符合各別之排放標準外,倘經調查有必要再對新的個別行業訂定較嚴格排放標準時,則再另訂定個別行業之較嚴格排放標準,如此將可有效管制所有固定污染源戴奧辛之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