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劃推動總量管制制度,環保署預告訂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預計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將可據此建立總量管制區內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或交易等運作機制,讓我國空氣品質管理工作在現有行政管制的基礎上,加入新的經濟誘因體制,以更彈性做法加速改善空氣品質。
本辦法訂定重點包括訂定適用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條件及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空氣污染物種類規定;訂定固定污染源採行防制措施後之排放量計算認定依據;訂定削減量差額權證之抵換比例、交易與轉移相關行政規定等。
環保署表示,總量管制的實施須謹慎規劃及建立相關配套制度。依據現行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總量管制制度之實施應於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統及排放交易制度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分期分區公告實施。由於,國內在總量管制實施的經驗不足,各界或有疑慮,該署將以本辦法之訂定作為與各界溝通的橋樑,逐步尋求共識,以利總量管制制度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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