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6年6月6日預告修正「放流水標準」,新增「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二種業別管制標準,並加嚴放流水標準真色色度管制限值,進一步提升水體品質。
環保署指出,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已於104年12月30日訂定公布,及配合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政策,將「再生水經營業」、「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納入管制,同步增訂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大腸桿菌管制項目,若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再增訂總氮、總磷管制項目。
此外,針對製革業等15種事業及工業區下水道系統加嚴真色色度限值,並新增自由有效餘氯管制項目,以提升民眾視覺觀感;另基於管制合理性,將排放廢(污)水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或保護區外硼之管制限值予以區分管理,以及對於僅以疏濬砂石作為加工原料之土石採取業者,區分懸浮固體管制限值。
環保署強調,該署106年2月10日已預告「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2條之1及第5條修正草案」,對於科技業、石化業、金屬相關工業、染整業、紙漿製造業、發電廠、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等,增訂有機物、氨氮等項目,並加嚴重金屬、真色色度管制限值。本次係第2次預告「放流水標準」修正草案。藉由本次之修正,將促使水資源循環再利用,提高執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情形,並促進水體清潔;真色色度之加嚴管理,降低河川受到染色之風險,提升民眾視覺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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