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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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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評估
102-05-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計處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環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爰於84年6月30日訂定發布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組織規程)。

因應行政院102年1月11日召開研商「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檢討」相關事宜會議結論,請本署因應組織改造,檢討修正環評委員會相關部會之代表,並考量納入內政部為機關代表;另為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新增由開發計畫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副首長或其指派該機關之人員代表,與本署主任委員指派之委員,共同擔任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之主席。此外,依現行本署環評委員會作業情形,修正部分條文,以符合實際審查現況。

環保署表示,為廣徵各界意見,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公聽會等作業,對於該組織規程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建言者,可於修正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修正意見或建議,俾使修正草案內容更加完備。

附件:

一、102年5月30日公告影本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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