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體系已趨完備,廢車整體回收率已達80%以上,環保署已於4月30日公告自96年7月1日將獎勵金金額調整為汽車每輛1,000元、廢機車每輛300元,並依行政程序已於4月4日辦理公聽會。
環保署表示,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設置的目的,主要因早期資源回收工作甫開始推動,為推動廢機動車輛資源回收體系的運作,避免車主任意棄置廢車而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等,因此設置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以鼓勵民眾循合法管道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近年來由於資源回收宣導得力、民眾資訊取得容易、回收管道建置已趨成熟、民眾環保意識抬頭、亦擔心廢車棄置成為盜竊作奸犯科工具等問題,已使廢棄車輛佔用道路及污染環境情形顯著改善,且民眾主動回收廢機動車輛之比例提升,已達資源回收體系之建置目的,因此獎勵金制度應可功成身退,回歸自由市場機制;自96年7月1日將獎勵金金額調整為汽車每輛1,000元、廢機車每輛300元,逐步調整廢車回收獎勵金發放政策。
環保署強調,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係車輛製造、輸入業者所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支付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補助獎勵回收系統再生利用、稽核認證費用,及與資源回收有關之用途。而本署發放之廢車獎勵金,即基於前述與資源回收相關用途,對民眾回收廢車之獎勵,由於該項回收獎勵金不是向民眾收取的押金,而是從機動車輛之製造、輸入業者所繳交的回收清除處理費,提供部分作為民眾的回收獎勵金,是一種額外對民眾回收廢車的鼓勵性質,因此,回收獎勵金的運作會依據車輛類之回收清除處理費收支情形及回收制度的修正而進行調整,未來即使獎勵金達到階段性任務而取消,民眾亦須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回收廢車,任意棄置廢車將依廢清法處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之罰款。
環保署表示未來將加強宣導廢車回收工作,提升民眾之環保意識,及提醒廢車棄置遭非法利用之嚴重後果,並加強對民眾宣導體制內回收業之資訊取得管道,以確保廢車得經合法管道進行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