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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修法規定,環保署訂定評估調查相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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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
99-07-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污基管會 ]

為健全國內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機制,導入環境評估調查專業制度,提昇執行與資料品質,特擬訂土污法第八、九條相關子法,包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與第九條評估調查及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草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評估調查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草案以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審查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收費標準)」草案,環保署已於99年7月20日踐行預告程序,並已刊載於該署全球環保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對於該法規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表示,土污法第八、九條自94年1月1日正式實施後迄今逾5年,為完備國內事業用地土壤污染檢測機制,目前已配合土污法修法一併修正第八、九條之條文,其中較大之變化為第八條改為備查,而第九條則提升為審查制度;第九條管制時機除設立與歇業外,新增管制變更經營、變更產業類別與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等3項行為;此外,新增之第九條第二項條文則賦予訂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內容、申報時機、應檢具之文件、評估調查方法、檢測時機、評估調查人員資格、訓練、委託、審查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之授權。

環保署目前已初步研擬作業辦法、管理辦法以及收費標準等3項草案。在作業辦法草案方面,擬針對評估調查之執行方式、申報與審查等作業加以規範,以利事業、評估調查人員、檢測機構與環保機關執行業務時遵循;管理辦法草案方面,將建構評估調查人員資格、登記與訓練制度,期藉由環境專業,提升資料品質與執行水準;收費標準草案方面,則擬依法針對資料審查進行收費。藉由前述土污法第八、九條相關子法之建置與推動,期對於各界在執行上更加順遂,達到提升制度成效與品質,實際反映事業用地狀況,及早發現用地污染及早改善整治,確保土地交易雙方與事業自身權益,督促土地所有人、使用人與管理人善盡妥善管理以及事業善盡良好運作義務等多重目的。

為廣徵各界意見,環保署將邀請專家學者、相關公會、產業、政府機關及環保團體辦理研商公聽會、各界如有相關建言者,可於本標準草案預告期間或公聽會時提出建言,共同做好保護環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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