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會同會計師於2月11日赴台塑石化公司核對該公司所繳交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情況,針對浮動油價實施期間96至98年,查核該公司按月向環保署申報及繳交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共計6.52億元,並無錯誤。
有關售價中是否有包含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其費率及數額多少?另至於這3年汽柴油售價中是否有以空氣污染防制費名義向消費者收取,以及收取金額為多少?據台塑石化公司口頭說明,『該公司是民營企業,經濟部能源局所提之浮動油價計算公式並不適用,另該公司之汽柴油售價計算係依原油價格、煉製生產成本及市場行情訂定,售價計價項目也未明列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而係將實際繳納之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列為煉製生產成本,因此,並無超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情事產生。』
針對台塑石化公司的說明,環保署表示,由於該公司並未提供油價計價方式之書面資料供參考,因此,該署將函請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協助釐清,並持續追蹤。
環保署強調,已於今日查核會議上,明確要求台塑石化公司如其售價中含有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項目,則應依據實際於國內販售之各級油品比例計算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之金額,避免民眾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