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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受補貼機構管理全面e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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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6-2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提高受補貼機構申辦效率,強化對受補貼機構之管理,已於102年6月24日修正發布「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

環保署表示,為提升受補貼機構申辦及審查作業效率,該署已建置電子化資料庫,未來受補貼機構可以網路方式辦理申請案。此外,為簡政便民,刪除了多項應辦理變更事項。並對忘記辦理基本資料變更者,給予1次限期補正之機會,而不是立即停止補貼。

在受補貼機構管理方面,將違反環保法令遭處分,及涉違法領取補貼費經檢察機關起訴者,增列為停止補貼之情形。若受補貼機構被認定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行為人,除受到撤銷或廢止受補貼機構的處分,且於6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以保障國人生活安全。對於因不當或違法領取補貼費而被廢止受補貼機構者,該機構及負責人5年內不得申請受補貼機構。

環署提醒受補貼機構,若原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必須於本辦法修正公布後3個月內,將核定文件上傳於資源回收管理系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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