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07年12月22日公告修正「注入地下水體水質標準及有害健康物質之種類、限值」,名稱並修正為「禁止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本次修正主要係因應水污染防治法已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故配合刪除水質標準之規定及其適用之項目,有害健康物質共計61種類,限值定為不得檢出。
環保署表示,因應水污染防治法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第32條修正為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並刪除經依環境風險評估結果處理至規定標準得注入地下水體之規定;同法第36條增訂第2項,針對事業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且含有害健康物質者,加重刑責,故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限值須配合修正。
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刪除水質標準之規定及其適用之項目,將現行公告事項一附表及公告事項二所列注入地下水體之有害健康物質種類,移列新增附表規定,有害健康物質共計61種類,限值定為不得檢出。
環保署強調,水污染防治法已全面禁止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違者依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注入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同法第36條第2項規定移送法辦,處1-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籲請業者注意,切勿以身試法,藉以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避免不肖業者將廢(污)水注入地下水體,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體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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