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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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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96-11-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環保署已公告預告「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修正草案,歡迎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說明,該2項草案係為合理化管理污染量較小的事業、考量實務執行之爭議及配合水資源利用而修訂。「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草案修正重點主要為,洗車業廢水產生量,於保護區內達10立方公尺以上或保護區外達20立方公尺以上者,始列為適用條件;學校實驗室以大學及技專院校且廢液未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收集處理者,始列為管制條件。另刪除以生化需氧量、化學需氧量或懸浮固體等污染濃度作為管制之事業,或以非屬1至57之事業管制等不明確性定義。

另「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草案修正重點主要為,刪除廢(污)水回收使用措施,或以管線、溝渠輸送廢(污)水委託他人處理措施,或漁牧綜合經營養殖面積達0.5公頃以上者條件,並配合事業定義修正而作部分修正。

環保署表示,有關預告之相關草案,有興趣的民眾、業者可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網頁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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