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妥適管理與推動環保署所轄事業之廢棄物再利用,進而達成建立循環型社會之目的,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秉持以服務達到管理目的、暢通再利用管道、確保可行技術與設施量能,以及產品環境友善之原則,訂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各界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出相關建言。
環保署鑑於目前已有經濟部等8個部會發布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公告包括廢鐵等94項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其再利用運作已日趨成熟,為利於管理所轄事業產生廢棄物之再利用,爰擬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明定環保署所轄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其再利用方式依前揭辦法草案第3條之規定,除適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外,亦得逕依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內容或經其許可之通案再利用許可內容進行再利用,若非屬前述情形之事業廢棄物,亦得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再利用許可,期藉由提供多元化再利用途徑,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全文共計21條,其內容包括:再利用方式、再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內容、再利用許可審查程序、許可文件內容、展延申請文件內容、許可文件變更、許可廢止、契約書簽訂、清除方式、營運紀錄及申報等相關規定,明確規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運作管理方式,使環保署所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有所依循,兼具推動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與妥適掌控再利用管理風險之功效。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各界可自行上網查閱並歡迎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