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汞對於環境及人體健康的危害,環保署參考國際管制方式,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規定,限制製造、輸入及販賣含汞超過5ppm的乾電池。
環保署自88年11月1日起已公告全面回收,且公告要求連鎖超商、超市、量販店、藥粧店、通信器材行及攝影器材行等乾電池販賣業者,應設置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並持續透過國軍、監獄、社區、學校及身心障礙者社福團體,加強推動廢乾電池回收工作;93年乾電池回收率17.75﹪較92年之12.25﹪成長5.5﹪。此外,為了暢通後續的處理管道,環保署目前正積極輔導處理業者在國內設置廢乾電池處理廠,並研訂廢乾電池處理機構相關設施規範,藉以提升回收成效。
環保署指出,依據現行「乾電池差別回收清除處理費率及重金屬含量檢驗作業要點」之規定,乾電池重金屬含量超過汞5.0ppm(即0.00005%)、鎘250ppm(即0.025%)、鉛4,000ppm(即0.4%),則徵收4倍的回收清除處理費。為執行該作業要點,環保署曾於92年採集錳鋅電池及筒型鹼錳電池樣本計13件,經送請合格檢驗機構辦理乾電池重金屬檢驗作業,送驗結果並無汞、鎘、鉛等重金屬含量超過基準值之情形。94年初環保署已分別從乾電池製造及輸入業者、夜市及賣場、廢乾電池回收貯存場共取樣68組樣本送驗,如重金屬含量超過基準值者該署將要求製造、輸入業者繳納4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由於現行「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差別費率及重金屬含量檢驗作業要點」係以差別費率採經濟誘因方式,促使業者製造、輸入含汞量低於5ppm的乾電池,缺乏強有力的管制措施,環保署表示,未來將針對整個乾電池的製造、輸入及販賣加強管理,初步規劃將會參照歐盟規定對乾電池含汞量採行5ppm的管制標準(即超過5ppm者不得製造、輸入);另為利於販賣業者及消費者辨識其販賣及購買為符合汞含量管制標準的乾電池,將採行認可制度,即製造、輸入業者需依廠牌、產地、型式、規格及外觀,檢附環保署許可的檢驗機構,或經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認可的實驗室所出具的檢驗報告申請認可後始得製造、輸入,販賣業者亦不得販賣含汞量超過5ppm的乾電池。
環保署強調,現階段垃圾強制分類第一階段已有十個縣市全面實施中,民眾如有乾電池及日光燈管應送交資源回收車回收,以減少汞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