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單

環境部新聞專區

部會合作銷毀走私冷媒 善盡保護臭氧層責任

:::
大氣空氣
110-12-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為遏止不肖業者走私非法冷媒,善盡我國保護臭氧層責任,環保署自民國90年委託財政部關務署辦理各海關緝獲走私冷媒銷毀作業,環保署亦每年均補助關務署辦理冷媒銷毀所需各項費用,關務署亦於本(110)年12月21日依政府採購法完成招標委託國內具資格之處理廠商協助銷毀,預計於111年底前再完成75公噸冷媒銷毀作業。

環保署表示,冷媒成分含有氟氯烴、氟氯碳化物、海龍及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等破壞臭氧層物質,為蒙特婁議定書列管物質。冷媒不易燃燒,化性相當安定亦無毒性,存放於鋼瓶內。海關所查緝沒入之冷媒,未銷毀前均存放於各海關倉庫,環保署近年來與關務署多次研商處置作業,並共同前往倉庫盤點,對於鋼瓶狀況較差之冷媒鋼瓶列為優先銷毀對象。環保署亦於110年1月25日依蒙特婁議定書規範,公告旋轉窯、水泥窯、電漿爐等執行沒入走私冷媒之銷毀作業,目前有4家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符合資格。

冷媒之物化特性與廢棄物不同,多屬氣態,普通焚化爐須加裝特殊進料設備方可處理,民國93年前,因台塑仁武廠有生產冷媒,因此將走私冷媒協請該公司進行銷毀,後因該公司將燃燒爐售出而暫停,後續曾尋求國外處理機構銷毀,惟開價高達每公噸100萬元,而國內廠商皆因技術門檻高,設備改裝不易,加上當時暫存冷媒數量不多,並無承接意願。

為建置國內自行處理量能,環保署自100年即委由工研院規劃建置國內自行銷毀技術,陸續進行旋轉窯、電漿爐及水泥窯冷媒銷毀試燒,均可符合我國空氣污染管制規定。環保署將持續與關務署共同加速推動冷媒銷毀作業,並協調相關部會與具處理資格之業者協助銷毀走私冷媒,同時亦積極進行銷毀技術之開發與技術轉移,並協助關務署定期盤點檢查各倉庫內冷媒鋼瓶之妥善性及安全性,以共同加速銷毀沒入之冷媒數量。

回到上一頁

看了這則新聞的人也看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