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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氟氯烴削減35%消費量管制目標,落實臭氧層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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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2-2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在環保署、國內經貿、技術研發單位與國內產業相互配合下,我國順利達成2004年氟氯烴(HCFCs)削減35%消費量之管制目標,符合國際公約管制規範,落實破壞臭氧層物質使用減量,並善盡臭氧層保護責任。

氟氯烴(HCFCs)係作為破壞臭氧層元兇「氟氯碳化物(CFCs)」的主要替代品,同屬於保護臭氧層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自1996年起廣泛應用於冷凍空調、隔熱發泡、電子清洗等工業製程,作為冷媒、發泡劑及清洗劑使用。依據議定書規範,現因CFCs之長期替代技術/替代品日益發展成熟,HCFCs也逐漸完成階段替代任務;依據議定書規範,工業化國家應於2004年起削減氟氯烴的35%消費量,2010年消費量削減應達65%。我國HCFCs管制作業係依循蒙特婁議定書及環保署發布之「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相關規範,訂定我國年度消費量管制上限,並採行核額制度,管控我國HCFCs生產、輸入及使用情況,2004年削減HCFCs消費量35%目標係從我國管制基準量638.156 ODP公噸削減至414.801 ODP公噸。

為順利達成2004年HCFCs削減目標,環保署於2002年起就展開相關產業宣導工作,並與經濟部工業局相互配合,推動HCFCs的削減宣導與替代技術的推廣。2003年起更積極拜訪國內HCFCs的進口及使用廠商,一方面邀請專家協助廠商進行替代技術之導入,另一方面則加強宣導HCFCs減量對臭氧層保護之效益,並宣示環保署管制決心與措施。由於事前的妥善規劃與準備,環保署始能完全依照既定規劃達成35%削減目標,使我國能順利圓滿的符合蒙特婁議定書的規定,善盡我國遵守國際公約保護臭氧層的義務與責任。

在考量國內外替代技術/品發展成熟度,環保署優先選定破壞臭氧層潛勢較高的HCFC-141b為管制對象,明訂自2004年起電子資訊產品之清洗溶劑、非電子產品之清洗溶劑、軟質半硬質PU發泡、非隔熱用途硬質PU發泡、常溫隔熱用途硬質PU發泡等五項工業製程禁止使用HCFC-141b。而以國內消費市場為主之冷氣/電冰箱等家電產業,至今仍多採用HCFC-22冷媒及HCFC-141發泡劑,相對於國際間早已研發並量產替代機種,國內替代步伐相對晚了許多,但經環保署多年來強力宣導下,國內家電業者普遍已認知國際管制潮流,在過去兩年間陸續展開了替代方案,預期可在未來兩年間獲致良好成效,未來政府相關單位仍將積極輔導國內家電產業,為下一階段2010年HCFCs 65%削減目標繼續努力,包括規範環保標章產品不得使用破壞臭氧層物質、設定製程禁用對象別及管制時程、推動產業宣導/技術輔導/獎勵措施等,將盡最大的努力在最小的產業衝擊下,達成削減目標。

環保署表示,針對蒙特婁議定書所規範之化學品管制,除順應國際公約管制潮流及產業技術發展趨勢外,更重要的是協助產業界避免遭遇產品外銷的貿易障礙,另一方面則要藉此機會協助產業提升其國際綠色競爭力。有鑑於此,環保署建議國內產業界應儘早準備,更積極地投入開發採用不使用破壞臭氧層物質之產品或製程,方可符合產業永續發展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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