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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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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102-09-0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

環保署預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公告修正草案,參考巴塞爾公約對混合五金廢料之認定方式,將原附表二混合五金廢料中含鈹、銻、碲、鉈金屬廢料、發光二極體晶圓廢料及粉屑等項目移至附表一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其餘12項回歸一般事業廢管制,俾與國際有害事業廢棄物管制方式接軌。

環保署明定「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排除認定申請書」及切結聲明,使事業可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排除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並增列「混合五金廢料處理後之殘餘物」為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之管制對象,俾妥適管理廢棄物。另考量實務情形,調整部分用詞及條次,以資明確。

本修正草案將於預告日起3日內刊載於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歡迎各界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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