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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公告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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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104-12-3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環保署為積極改善中部、雲嘉南及高屏地區空氣品質,配合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推動實施,同步檢討修正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規模門檻,擴大二級防制區應實施模式模擬、三級防制區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及於總量管制區內應取得足供抵換污染物增量之對象。

環保署表示,本次主要修正重點主要以降低現行公告新(增)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年排放量變更規模門檻,以新(增)設固定污染源排放量規模門檻為例,粒狀污染物由15公噸修正為10公噸;硫氧化物由60公噸修正為10公噸;氮氧化物由40公噸修正為5公噸;揮發性有機物由30公噸修正為5公噸,並自即日起生效,藉以提高大型污染源於三級防制區內之減量效益,督促業者持續落實空氣污染減量工作。

本次修正內容可至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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