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新園鄉赤山巖遭非法棄置汞污泥案於今(十五)日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由屏東縣政府與台塑公司雙方達成和解。本案係於八十五年間遭運泰公司非法棄置含汞污泥達八千餘公噸,經環保署採樣分析其含汞濃度超過二六○毫克/公斤,屬有害事業廢棄物,經督促屏東縣政府緊急清理現場並於現場以三七三只貨櫃、八九一包太空包裝置以防止環境污染擴大。
屏東縣政府於環保署嚴促追查責任及求償政府之相關支出費用(含後續處理)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對台塑公司執行行政處分,台塑公司不服於九十年九月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本案九十一年三月五日召開準備程序庭,諭知雙方試行和解,惟雙方於協商過程中各自堅持立場致和解未能順利進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基於節約行政成本儘速解決本案造成之環境衝擊,分別於九十一年六月廿八日、九十一年十月一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廿七日、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九十二年五月廿三日、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計召開六次準備程序庭均諭知雙方試行和解。
環保署研析該案之有害事業物含汞濃度高達二六○毫克/公斤,依法規規定不得直接固化掩埋須進行以熱處理方式先行回收污泥中之汞,惟因國內目前尚無該等處理設施與專業人力,經訪查境外處理經費高達五億元,期程須十八個月以上又恐有違「巴塞爾公約」之規定,設置現場臨時處理廠亦須四億元經費,費時二年。適台塑公司為處理自柬埔塞運回之汞污泥專案設廠,其處理績效由專家學者組成之專案監督小組評鑑尚屬良好,如能充分利用台塑公司該專案廠之設備與人力經驗不失為一,最經濟最具時效之多贏策略。乃依承審法官之建議試行邀集雙方協議,各方咸認為方向可行,惟處理費用始終無法達成共識,經環保署多次協商終於本(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台塑公司同意基於承審法官「節約行政成本」之諭示,及地方環保公益同意處理費用,自原依專案廠成本分析之二億七、五○○萬元中自行吸收部份成本,酌減為一億五○○萬元,接受政府委託處該等廢棄物。九十二年六月廿三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準備程序庭法官建議台塑公司之熱處理費用政府支付金額減為九、○○○萬元,為雙方所接受而達成共識。
本案在承審法官建議試行和解過程中,台塑公司不服該公司處理自柬埔寨運回之汞污泥中被環保署沒收之保證金五、○○○萬元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所提之抗告案亦能併案和解,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析該筆款項交給環保署作為同為汞污泥處理費用,有益當地環保公益,亦無違反該保證金切結授權之範圍,遂於本案中併案和解。
本案雙方於今(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共同簽署和解書,環保署亦於和解書中以關係人簽署而完成程序,屏東縣新園鄉赤山巖遭非法棄置之汞污泥將有最經濟、最具時效之處理方式,其政府支付之處理費用九、○○○萬元(扣除環保署沒收之保證金實際再支付費用為四、○○○萬元),環保署表示將督促屏東縣政府向本案相關關係人求償之熱處理費用之九、○○○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