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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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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
107-10-2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訓所]

為因應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增列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等規定,並參考現行國內其他專業人員管理規範,針對環保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在職訓練時數等作更明確規定,要求應有基本時數,期持續提升其專業,並與職場實際工作需求契合,協助事業做好污染防治(制)與管理工作,修正環境保護專責人員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環保署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本修正草案,共計4條,修正條文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本辦法之名詞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本辦法之甲級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資格。(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本辦法之在職訓練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五)修正本辦法之廢止合格證書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

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 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 ),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 )下載,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環保署作為修法參考( Email: sjlu@e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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