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自八十七年概括承受廢車資源回收業務以來,各年度之回收率均有成長,正式登記之回收拆解機構家數亦增加,不僅改善了環境,也輔導民間從事廢車回收拆解廠商進行廠內基本硬體設施及環境保護設施勘查作業,並已有南北各一座廢機動車輛粉碎分類廠。
目前環保署廢車回收車源主要為「民眾主動報繳」及「警察環保單位標售」,並於「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要求,回收商於回收民眾報繳廢車時,須先透過監理連線查明確認車籍狀態,以防誤收失竊車輛情事發生。
環保署表示,對於佔用道路之廢棄車輛,係由地方政府依「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執行,由警察及環保機關派員至現場勘查,並依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四十八小時仍無人清理者,再由當地環保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又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才依規定以廢棄物清除。環保機關並將移置後之廢棄車輛清冊,函請警察機關協查是否為失竊車輛。
另外,環保署辦理稽核認證作業,如發現回收機構申報認證之廢車屬「疑似引擎號碼模造」及「車輛失竊記錄」情事,該署並不予補助補貼費用,且定期彙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酌辦,如經查回收商確有模造引擎號碼及收受失竊車輛情事,則中止其認證補貼資格。
以上作法,除促進了廢車資源回收之成效,並協助警政單位查緝贓車,也希望民眾和政府一起努力,共同營造更安全、更清潔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