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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加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管理,修正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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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8-08-2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提升行政效率,配合資訊透明化、申辦網路化及積極回收處理作業,於98年8月19日預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括:1.配合資訊管理系統建置,分階段推動網路化申辦作業、2.增列車輛回收及報廢相關作業方式規定,以加強廢機動車輛回收與報廢管理、3.增列處理含有害物質成分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相關申報作業規定、4.增修登記機關審查作業方式以及作業期限等。

環保署表示,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之業者,符合公告一定規模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環保署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受理業者之登記、變更、撤銷、註銷等事項,並規範業者應遵循之相關事項,以有效管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並避免其於回收、處理過程產生環境污染。

配合本次修正,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者均可透過方便的網路傳輸方式,從以往繁複的紙本申請作業,改為更具效率電子化網路申請,另該署並將強化有害物質申報及廢機動車輛回收報廢管理規定,保障民眾權益並杜絕有害物質污染。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sharel.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及業者可以自行至網站查閱,並歡迎各界提供相關修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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