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保護優質生活環境,環保署於97年度針對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列管開發案件,共執行347件環境影響評估監督,針對其中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予以裁處罰鍰者共43件,有效發揮環評監督機制之功能。
環保署表示,經濟發展與開發建設的目的無非是為了創造更好的生活環境品質,故如何讓開發與環保兼籌並顧,一直是政府努力的方向。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一定規模或區位的開發行為,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經環評主管機關審查後,並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及主管機關監督其開發情形。
開發行為於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於執行開發時,是否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內容,切實執行,使開發過程對各項環境因素之影響考量與相應對策,落實成為開發計畫或規劃之一部分,實為環境影響評估能否發揮預防環境破壞或減輕污染之關鍵。因此,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中對於開發行為在設計、施工乃至完成運轉之後,均設有監督追蹤機制,一旦發現對環境產生相當影響時,便能適時提出改善建議與措施,故透過該監督追蹤機制,將可督促開發單位有效落實環評審查中所研擬的環境保護措施及承諾。
環保署表示,為監督各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之執行情形,該署於97年度共計辦理包括高鐵建設、捷運工程、湖山水庫等各類型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監督計347件次,其中大部分開發個案皆能遵循環境影響評估承諾內容執行相關之環境保護對策或污染防制措施,惟仍有43個開發個案因未落實遵行承諾,致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而遭受該署告發處分,對於未依規定辦理之開發單位,已形成一定程度的壓力。分析違反環評法遭處分之原因,包括應辦理而未確實執行空氣、水質及土石方管理等環保對策、未經核定即逕行變更配置或相關承諾內容、未依承諾內容執行環境監測、未依規定提送相關文件等。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未依環境影響評估內容確實執行者,可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署呼籲,維護優質的生活環境是所有國人共同的期望與責任,各開發單位進行開發行為時應將環境保護列為重點工作,詳細了解其環境影響評估承諾之內容並落實執行;國人如發現周遭之開發行為對環境品質產生不良影響時,也可適時向環保單位反映處理,以共同營造永續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