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已預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修正草案,歡迎各界對於該法規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
環保署為維護空氣品質,規範三級防制區及未符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內,達一定規模之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應優先採用公告附表所列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符合附表所列排放濃度、排放削減率、排放係數或其他規定,自91年10月30日公告「固定污染源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包括使用低污染性原(物)料及燃料、採用低污染製程、裝置空氣污染排放控制設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認定之空氣污染減量技術等,至今達六年,已有較新之有效污染防制技術商業化,並已有業者採用,以符合環評承諾或加嚴之排放標準,有必要予以修正。
環保署表示,本修正草案內容主要包括增修正電力業、玻璃業、鋼鐵燒結程序、膠帶業、PU合成皮製造業、一般廢棄物焚化程序,及新增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等8行業製程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刪除石化業廢氣燃燒塔乙項,摘要說明如下:
一、考量國內電力業防制設備技術及近年重大開發案件之防制技術,修正鍋爐蒸汽量80噸/小時或輸入熱值61.5百萬千卡/小時以上之發電程序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排放濃度及排放削減率標準;另增列選擇性無觸媒還原技術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為氮氧化物可行控制技術。
二、考量玻璃製造程序之控制技術並參酌國外管制標準,新增訂排煙脫硫技術為硫氧化物可行控制技術並刪除燃料含硫份規定,同時修正排放濃度及排放削減率標準;另新增純氧燃燒及選擇性觸媒還原技術為氮氧化物可行控制技術並刪除分段燃燒技術,並修正排放濃度及排放削減率標準。
三、因應國內鋼鐵初級熔煉程序控制技術及近年新開發案件之防制技術,修正鐵初級燒結程序之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濃度與排放削減率標準。
四、配合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廢棄物焚化程序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排氣中氧氣百分率11%為參考基準;另依據廢棄物焚化程序空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現況,修正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10噸以上與焚化爐總設計或實際處理量2噸以上未達10噸者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濃度與排放削減率標準。
五、因應已公告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正製程名稱為膠帶製造業,並考量其控制技術及污染排放現況,增列採用水性膠帶製程及熱焚化技術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修正排放濃度標準及排放削減率標準。
六、因應聚氨基甲酸酯合成皮製造程序之控制技術及污染排放濃度現況,增列水性PU合成皮製程、洗滌及熱焚化技術、流體化活性碳吸附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同時修正排放濃度標準及排放削減率標準。
七、因應公告施行之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增訂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程序之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依據空氣污染控制技術現況及排放濃度增列沸石濃縮轉輪及蓄熱式焚化為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並增訂排放量與排放削減率標準。
八、因應粒狀污染物逸散源之減量管理,新增各行業逸散性粒狀污染物堆置量大於或等於250,000噸/年者,應採密閉式儲倉為最佳可行之控制技術。其輸送設備應設置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或採用密閉式輸送設備。
九、考量石化業廢氣燃燒塔為製程廢氣緊急處理設備,不應歸類為防制設備,將石化業廢氣燃燒塔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予以刪除。
環保署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內容,已詳載於該署綱站(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有興趣的民眾及業者可於環保署網站(網址:http://atftp.epa.gov.tw/announce/index.htm)「行政院環保署最新公告」網頁下載,並歡迎各界提供公告內容之相關修正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