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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昇國內廢乾電池回收處理效能,環署修訂「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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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管理
96-09-29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更有效增進回收效能,以維護環境品質,於96年9月29日預告修正「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草案,並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w3.epa.gov.tw/epalaw)的「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對於修正內容如有任何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於公告所載期限內踴躍提供意見給該署作為修正的參考,以使該設施標準更臻完備。

環保署表示,為落實廢棄物源頭減量並杜絶含汞量過高的乾電池使用後污染環境,該署業於95年9月1日起公告實施「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管制指定電池 (即指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乾電池)之汞含量,均應低於管制規定(5ppm),且需取得「乾電池汞含量確認文件」始得製造、輸入及販賣,該政策實施以來,已有效降低市售乾電池的汞含量;另為遵守聯合國巴塞爾公約精神,落實廢棄物境內處理原則,該署參酌歐美先進國家現行廢乾電池處理相關規範,檢討修正「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以推動國內處理,同時有效確保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過程中,能兼顧環境污染的預防。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除通盤檢討修正相關專用名詞的定義,並整合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設施及方法等條文,另將「熔煉法」納入廢乾電池的處理方法之一,明確規範將金屬高溫冶煉製程應用於處理廢乾電池的類別,僅限於汞含量低於5ppm以下之錳鋅及非鈕扣型鹼錳廢乾電池,且投料量不超過1%,以降低環境負荷及污染預防。

另環保署為提昇廢乾電池回收成效,歷年來已積極推動廢乾電池回收宣導活動、製作相關文宣資料並於媒體上托播、持續推動學校、機關團體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增設廢乾電池回收點,增加民眾回收之便利性及回收意願等,95年度回收率達到47%,已趕上歐盟環保先進國家,並超過歐盟會員國2016年回收率需達45%之目標水準。該署特別呼籲,民眾使用後廢棄乾電池,應妥善回收,可在收集後送到住家附近的超市、量販店、連鎖超商、連鎖藥妝店、無線通訊器材行、攝影器材行等設有廢乾電池回收筒的地點回收,或是送交當地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共同為台灣的環保盡一份心力,別忘了您的舉手之勞,就能留給我們的子孫更潔淨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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