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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發布,加強應回收廢鉛蓄電池清理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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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2-16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回收基管會]

環保署為加強應回收廢鉛蓄電池的清理作業,已於96年2月16日修正發布「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並自發布日起施行。環保署表示,應回收廢鉛蓄電池的回收、處理業者在從事其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以加強污染防治(制)及回收再利用等作業,促進環境衛生及資源永續利用。

環保署指出,「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自91年10月23日發布實施以來,均未修正。本次修正除對現行作業規定的疑義予以檢討修正外,亦針對應回收廢鉛蓄電池於回收、貯存、清除、處理階段,較容易產生污染情事的作業或方法,加強相關污染防治(制)的設施或措施;同時亦強化應回收廢鉛蓄電池的處理方法,以達到資源回收再利用的目的。

環保署表示,該法本次修正的重點,主要在於通盤檢討修正相關專用名詞的定義,以使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相關名詞定義明確一致;並明定廢鉛蓄電池之貯存設施應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相關污染防治設備或措施,且其處理後所產生之廢水,不得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中,並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以加強相關污染防治作業;又明定處理廢鉛蓄電池應以熔煉方式處理含鉛再生料或生產鉛錠等相關製品,且應具備有效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定期檢測及申報;另為因應國際環保趨勢及國內處理技術之提昇,故比照「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增訂申請廢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者,其廢鉛蓄電池經處理後之鉛粉、極板應進行再利用(包括廠場內自行再利用、個案再利用或通案再利用之方式),且參酌歐盟廢電池(含廢鉛蓄電池)回收處理之相關規定,明定其資源回收再利用比例應達百分之六十五,始符合申請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規定。

此外,考量本標準修正規定對本標準修正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之衝擊,故賦予六個月之改善緩衝期間。但改善期間內仍須符合修正前之規定。

環保署表示,該法已詳載於該署網頁(網址:http://w3.epa.gov.tw/epalaw/index.aspx),民眾可自行上網查閱。該署也再次呼籲業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從事應回收廢鉛蓄電池的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工作,以維護環境整潔,並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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