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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業者偷排廢氣 遭起訴及追繳1.1億空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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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10-01-15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

環保署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會同臺中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及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等單位,運用智慧勾稽策略鎖定具風險潛勢污染事業並輔以科技蒐證,查獲關連工業區內某事業違規排放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及蓄意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並涉犯行政刑罰規定,全案經臺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以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申報不實及刑法詐欺得利等罪嫌,將2名業者提起公訴,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環保署為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保障民眾呼吸健康,針對使用揮發性有機物之業者進行系統性勾稽分析找出申報異常業者,並與臺中市政府環保局攜手運用高科技儀器,經長期蒐證及資料分析後,掌握關連工業區內某事業繞流排放未經處理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之違法行為,經臺中地檢署周佩瑩檢察官指揮於109年6月9日展開檢警環聯合查緝行動,查獲業者未開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調整廢氣流向將廢氣未經處理即逕排放於大氣中等重大違規行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24條第2項等規定,依法裁處新臺幣(下同)1,070萬元罰鍰。

查核時分析調閱相關資料後,同時查獲該事業刻意短報製程原物料使用量,明顯短繳空污費,除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不實申報行政刑罰規定由臺中地檢署偵辦外,並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依據所查扣之資料,追繳5年內漏繳空污費1億1,106餘萬元。

環保署呼籲業者,正常操作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維護空氣品質為事業之應盡義務,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涉犯環保法令等相關刑罰規定者也將難逃刑責制裁,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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