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統計94年1至6月向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報關進出口疑似廢棄物案共計15件,平均每月約2.5件,經該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派員查驗結果,計有6件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其中有2件涉行政刑法規範已移送法辦,經與93年同時期比較,類案有明顯增加情形。環保署表示,為防止有害廢棄物輸出或輸入後造成其他國家或國內的環境二次污染,甚至引起國際糾紛事件,該署仍將嚴格把關防止廢棄物非法輸出入。
環保署強調,我國雖非巴塞爾公約之締約國,惟因同屬地球村之一份子,故一向依循巴塞爾公約之精神與規定,進行我國有害事業廢棄物輸出入之管制工作。統計94年上半年由財政部台中關稅局報關輸出入之6個違規案件,其中違法輸入廢棄物之個案共2件,1件為輸入不符合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另1件為夾雜事業廢棄物進口;違法輸出部分共4件,均為輸出混合五金廢料,且其中有2件經詳查涉廢棄物清理法行政刑罰規範業已移請檢調機關依法偵辦中。環保署表示,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暨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各縣市環保局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該署表示,上述違規案件,均為相關業者未依規定取得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等許可文件,而逕行為之,致觸犯法令。
環保署表示,鑒於國內相關業者對廢棄物之認定與各環保機關執法之認定,常有差異之問題,該署已特制定「廢棄物輸出入管制判定參考手冊」,作為執法時之參考工具,相關業者亦可由巴塞爾公約資訊網站(http://ivy2.epa.gov.tw/web/top.htm)查閱得知各類禁止輸出入之廢棄物種類。該署同時也呼籲國內相關業者,於輸出入廢棄物時,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如有非法輸出入廢棄物情事,一經查獲將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另如果涉及非法貯存、清理廢棄物情事者,將涉及行政刑罰規範,請業者切勿以身試法,甚至引發國際環保糾紛事件,損及國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