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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膠帶業者源頭減量及提升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環保署修正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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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空氣
99-01-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環保署於97年3月17日發布「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主要參考美國聯邦法規第40項第6章自黏膠帶與標籤之塗布作業線,包括塗布、烘乾等,其應達90%處理效率,並調查國內有機溶劑使用量400噸以上大廠管道檢測結果,規範膠帶業者應設置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制設備,將廢氣導入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達90%以上;並規定新設製程及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400公噸者,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應達90%以上,同時其單一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得大於每小時3.8 kg,較美國嚴格,以督促大型污染源投入與著手研發處理效率較高的污染控制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環保署表示,鑒於國際趨勢皆朝向綠色製程發展,以達企業永續發展之目的,國內膠帶製造業者亦多採活性碳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處理設備回收有機溶劑再利用,並開始以清潔生產方式從源頭進行減量(如採用水性塗料製程),使得污染防制設備前之污染排放濃度驟減,雖能符合現行法規要求單一管道排放量小於或等於3.8kg/hr規定,卻因導入防制設備之廢氣濃度過低,無法同時符合排放削減率90%之規定。且因目前商業化揮發性有機物控制技術普遍提升,傳統膠帶製程揮發性有機物處理效率已達到92%甚至95%,但實際因進入污染防制設備前端廢氣濃度極高,並無法同時符合標準規定管道排放3.8kg/hr之限值規範。且自標準公告以來,部分廠商為同時符合排放削減率及小時排放量之規定,將製程中混拌、塗布及烘乾之污染物各自由獨立管道排放,以符合單一管道排放量之要求。爰修正標準規定削減率與排放量擇一符合方式,解決前述業者所遇執行困難,並促使業者將廢氣導入單一管道排放,俾落實空氣污染管制工作。

環保署表示,為鼓勵膠帶業者由源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降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或持續投資更高效率之污染防制設備,參考膠帶業公會提供每年揮發性有機溶劑使用量達400公噸以上之廠商共計10家,其防制設備設計效率僅1廠(1成業者)無法符合現行標準規定,若以7成之大型業者需持續投資更高效率之污染防制設備作為本次修正之門檻,則須將處理效率值提升至92%,以確實達到排放量削減的目的,爰修正本標準第5條,規定新設及全廠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年許可用量達400公噸以上者,其揮發性有機物之處理效率應達92%以上或排放管道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不得大於3.8kg/hr;另膠帶製造業採用水性黏著劑或水性離型劑為原(物)料且無法符合規定之處理效率者,得檢具以水為稀釋溶劑且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在10%以下及符合單一排放管道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未大於3.8kg/hr之佐證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該製程排氣不受應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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