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的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增加環保機關應審查項目,依本法第91條第2項授權於108年7月12日預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許可或認可證明文件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修正草案,以反映新增項目之審查成本,並將本標準名稱修正為「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
環保署表示,本法修正後,對於三級防制區內需採行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之特大型污染源及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既存固定污染源,倘非採行指定污染控制技術削減污染物,應取得地方主管機關認可,另本法第28條授權地方主管機關核發燃料使用許可證,第33條規定公私場所應擬訂空氣污染突發事故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及第35條規定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涉及工商機密需限制公開者,需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上述文件資料均需進行實質審查。此外,本標準最近一次修正時間為95年1月25日,而本法修正前尚有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試車及評鑑、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等審查項目,尚未訂定收費標準,為反映審查成本,一併納入本標準收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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