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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5年短繳空污費逾億元 檢警環搜索掌握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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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環境管理
111-10-28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南區督察大隊]

環保署會同法務部臺南地方檢察署蔡佰達檢察官指揮警政署保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於今(111)年10月27日搜索臺南市某公司經長期監控未有效收集處理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並短繳空氣污染防制費,查扣該公司電腦相關帳冊,蒐證其蓄意不實短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資料,並帶回負責人及業務相關人員共5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負責人及課長交保候傳,其餘3人請回。

環保署表示為有效改善空氣品質,該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管理中心執行揮發性有機污染物高污染潛勢行業製程督察專案,運用紅外線揮發性有機物熱顯儀及火焰離子偵測器進行監控檢測,確認從事凹版印刷業之某公司排放未經有效處理之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廢氣,進一步比對該公司於環保署「固定污染源空污費暨排放量申報整合管理系統」申報資料,經大數據分析發現有原料用量以多報少情事,及近5年短漏報原料數量逾6,000公噸,短報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約4,357公噸,且有不實申報廢溶劑數量情事,涉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4條、第57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刑責規定。同時檢測發現製程廢氣收集管路多處洩漏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操作異常等情形,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1條、第23條、第24條等規定,已行政裁處新臺幣(下同)748萬,初步核算5年短繳空污費計1億3千萬餘元。

為打擊空污犯罪,保障民眾呼吸健康,環保署將持續運用科學儀器及勾稽比對申報資料督察固定污染源。環保署也呼籲事業應盡社會義務,妥善處理廢氣,若有短漏報製程原物料使用量情形,應主動向各地環保局補申報,勿心存僥倖,一經查獲將涉犯申報不實刑責,並加重追繳短報之空污費額2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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