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民國82年訂定發布「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迄今逾18年,除民國88年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法令依據外,排放標準限值並未修正。鑑於近年來國外管制玻璃業之燃燒及廢氣處理技術相當成熟,且目前國內玻璃業之實際排放濃度均可符合現行標準,環保署參採國外管制標準、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分析等,修訂「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以降低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達成空氣污染減量成效。
環保署表示,本次標準修正重點包括:(1)加嚴新設熔融爐粒狀污染物由50mg/Nm3加嚴為25 mg/Nm3、硫氧化物由300ppm(固體及液體燃料)加嚴為60ppm;既存熔融爐則由100 mg/Nm3加嚴為50 mg/Nm3、硫氧化物由300ppm加嚴為100 ppm。(2)新設熔融爐採空氣助燃者,氮氧化物改以單一標準管制並分階段加嚴,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排放標準限值自發布日起適用180ppm;既存熔融爐自發布日起適用300ppm;自108年1月1日起或熔融爐冷修後加嚴至180 ppm。(3) 新設熔融爐採電力、純氧助燃、富氧分段燃燒者,自發布日起適用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3公斤/公噸熔融玻璃;既存熔融爐為6公斤/公噸熔融玻璃;自105年1月1日起加嚴至3公斤/公噸熔融玻璃。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民眾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告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Email:chho@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