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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申請案通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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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6-0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保處 ]

行政院環保署為鼓勵業者及早裝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改善製程,改善污染排放,針對主動積極改善污染的業者,環保署會給予實質的獎勵,以提昇業者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的意願。目前已有一家位於桃園縣楊梅鎮的大型膠帶業者︱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已經通過環保署的審查,核發獎勵金額高達新台幣一千一百多萬元。

環保署表示,以經濟誘因的管制策略,是減少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的有效管制方式,而鼓勵業者主動改善,核予獎勵就是屬於經濟誘因策略的一種。所以「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自八十六年三月發布施行以來,環保署共計核可二十六家業者的申請案件,核發獎勵金額約新臺幣一億五千二百萬元,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量達四三、五六九公噸;揮發性有機物減量達一、九九四公噸,對於空氣品質的改善,有相當大的幫助。

環保署說,這次申請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排放減量獎勵的大型膠帶業者(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在膠帶製造過程中,必須塗佈大面積的膠水(即所謂上膠),而膠水中含有高濃度的有機溶劑(如甲苯及乙酸乙酯),如果將有機溶劑烘乾後,直接排放到大氣中,對於空氣品質及人體健康勢必會造成相當大的影響與危害,所以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耗費鉅資裝置了十套污染防制設備,每套設備花費將近新台幣四千萬元,總投資成本近四億元,該防制設備具有極高的去除效率,揮發性有機物的去除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四以上,將有機溶劑以活性碳吸、脫附及低溫冷凝方式回收,且正常運轉及操作。經環保署審查結果,該公司符合獎勵辦法規定的資格,所以給予實質的獎勵。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此次(第一次)申請一季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減量共計約五十餘萬公斤,以每減量一公斤揮發性有機物的獎勵金新台幣二十元計算,共可獲得新台幣一千多萬餘元的獎勵金。

環保署強調,凡第一次(即第一季)申請並獲得獎勵金的業者,可以繼續進行揮發性有機物減量及申請獎勵,如果再經審查通過,則第二次(第二季)以後的獎勵方式,依獎勵辦法的規定,將會以減量額度的方式核發。同時,該辦法屬於階段性任務性質,主要作為公私場所改善污染的經濟誘因,環保署未來仍將陸續訂定各行業別揮發性有機物的排放標準,並將考量開徵揮發性有機物的空氣污染防制費。

環保署呼籲業者,及早裝置有效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或改善製程,不但可以改善空氣品質,也可以得到相當優惠的獎勵金或減量額度,既可善盡企業責任,又可提高企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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