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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預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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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質保護
104-08-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

水污染防治法104年2月4日修正後,環保署為加強「強化風險預防管理」及「資訊公開」之管理作為,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修正,本次總計修正20條、新增18條、刪除3條,共計41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本法第十八條之一明定繞流排放、稀釋廢水之規定,刪除「繞流排放」及「稀釋」定義,另配合本辦法修正重點,新增生物急毒性檢測「TUa」、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之定義。

二、為強化正常操作及繞流排放、稀釋廢水之管理,修正放流水導電度應符合之條件,明定「繞流排放」態樣,增列情況急迫採稀釋期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有特殊情形操作模式及處理流程之記錄管理,同時增訂違反者,應依本法第46條之1處分,明確裁處依據。

三、為強化重大違規之管理,增列未經合法登記或未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且排放嚴重超標廢(污)水者為重大違規者,並明定重大違規者應增列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子式電度表之規定,並明定應完成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電子式電度表設置之期限。

四、增訂畜牧業者沼液、沼渣做為農地肥分之管理規定。包括沼液、沼渣為農地肥分應符合之條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以下簡稱使用計畫)應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農業主管機關應邀請環保主管機關審查、使用計畫應包括之內容及文件、應記載事項與展延、變更、廢止之規定。另為預防造成地下水及土壤之污染,亦明定應定期監測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之頻率及項目、停止澆灌之條件,及未依核准事項運作、未停止澆灌、施灌過程衍生環境污染情事等之裁處規定。

五、強化檢測申報之實務運作,增列水質採樣照片、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現況照片為應保存備查文件,並明定申報資料應符合之要件,及申報不完全與申報不實之認定方式。

六、因應本法申報資料應公開之規定及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增訂各項申報、補正之資料及文件均應上網公開,及主管機關應彙整公開連線傳輸資料之規定。同時明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檢測申報,現行採書面方式者應於本辦法修正發布1年內改採網路方式申報。

七、為強化廢污水之監控管理,應設置自動監測(視)連線設施之對象,擴大為每日排放廢(污)水量達1,500立方公尺以上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與發電廠以外之事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管制需要指定者。其中核准許可之廢(污)水排放量未達每日5,000立方公尺之事業,水質僅需監測水溫、氫離子濃度指數、導電度等項目。

八、其他如增列掛管或採共同排放廢(污)水放流口之管理方式;增列放流口、採樣口不得設置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直接採樣之設施,及告示牌應標示放流口座標;增訂營建工地施工期間應清除形成之沉積污泥及收集處理機具之廢油與相關應記錄及保存規定;因應水污染防治費之徵收,強化水量計量之管理;明定本辦法各項定有期限日以日曆天為之。

九、刪除過渡時期緩衝期間之規定,並因應本法第14條之1應提出風險評估及管理措施之規定,刪除現行預防管理之規定。

十、因應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徵收之項目,及現行放流水標準管制之項目,修正應申報之水質項目內容;配合現行水量水質自動監測(視)及連線傳輸作業實務運作管理之狀況,修正相關作業規定。

環保署強調,經由本次修法,可提升事業廢水風險預防管理,有效嚴懲及遏阻不法,相關措施亦促使全民參與監督,有助於環境水體保護,促使水體水質日益潔淨,提供民眾舒適的水岸環境。

環保署表示,本次預告相關資料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檔案(https://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yklee@e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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