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憲法保障人民之資訊公開請求權及維護民眾參與原則,環保署依99年修正公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24條第5項規定,主管機關負有舉行公聽會之義務,特訂定「辦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目標公聽會作業準則(以下簡稱作業準則)」,作業準則業已於101年2月2日完成發布作業,並自發布日施行。
環保署表示,「公聽會」之性質重在民眾意見表達,為避免有心人士故意中斷公聽會之進行,作業準則明定參加公聽會應遵守之秩序及對違反者之處理方式,與後續完備行政程序之補正措施,以期公聽會舉行之順利完成,俾利後續相關整治計畫之儘速核定。
環保署強調,主管機關依土污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核定不低於管制標準值之整治目標前,應會同其他有關機關,並邀集專家、學者、團體及當地居民舉行公聽會,使民眾可以明確知悉相關資訊,並且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以作為核定整治計畫之參考。故作業準則訂定公聽會之書面通知應記載事項、邀集對象、會議資訊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會議地點及場地規劃、會議進行程序及會議紀錄之作成等,以期滿足人民「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