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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赤山巖非法棄置場址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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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1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基會 ]

環保署於88年測出赤山巖非法棄置場址之事業廢棄物超過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89年由屏東縣環保局著手執行廢棄物清除工作;於91年完成廢棄物篩分包裝與固化,並設置4口地下水標準監測井進行地下水採樣分析;92至94年間環保署執行非法棄置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查證與應變計畫,調查全國甲級非法棄置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狀況,查證結果發現本場址之土壤重金屬項目達管制標準。

本場址位於屏東縣新園鄉赤山嚴磚窯場旁低窪地,為不法業者運泰公司回填污泥、集塵灰及營建廢棄物等事業廢棄物,場址面積共49,308平方公尺。場址呈長方形,南北最長約為250公尺,東西最寬約為700公尺,周圍緊鄰農田。場址除汞污泥經包裝後暫存於現場之貨櫃區外,其餘廢棄物皆已完成清除與處置工作。

環保署為瞭解已完成廢棄物清理的場址其土壤及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以解除社會大眾之疑慮,確保土壤、地下水資源永續利用,因此著手調查該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本場址地下水查證結果,所有管制項目均未達管制標準;土壤查證結果,有機化合物(VOCS、SVOCS)全部低於管制標準,重金屬項目表土共28組樣品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主要範圍位於西側廢棄物掩埋區、廢棄暫存坑及營建廢棄物;裡土共10組樣品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屏東縣政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11條規定於94年11月28日公告「屏東縣新園鄉新洋段325、416、419、428、429、430、431、432-6地號」為土壤重金屬污染控制場址;並依土污法第14條規定於94年12月13日公告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規範管制事項,94年12月12日依土污法第11條第2項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初步評估辦法第二條規定,評估該場址有危害國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虞,檢送初步評估表報請環保署審核。

環保署表示,該場址符合初評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P=37.8)之規定,依法應公告為整治場址,目前已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給予處分相對人給予陳訴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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